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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民融合条件下军事代表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例行监督

发布时间:2019-02-24 20:35
作者:蒋建军、宋 楠、于水游
来源: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资讯平台

作者:蒋建军、宋 楠、于水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军事代表局驻天津地区军事代表室

为了确保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以持续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武器装备,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军事代表结合日常工作,应对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文中结合工作实际谈及个人工作体会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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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1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其中明确了对《名录》中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即例行监督。例行监督是军事代表基本职责之一,例行监督通常结合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售后技术服务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军检验收等活动进行。当军事代表在例行监督中发现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或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相符合的一般问题时,应开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例行监督整改通知单》(下简称《整改通知单》),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随着军民融合的全面推开,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多元化,军事代表例行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也面临巨大挑战。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是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和售后技术服务等任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的必要保障,在当前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国家对许可目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并予以详细分类,不同类别装备对体系也做了不同的要求。这样一来,进入装备承制单位行列的单位就“五花八门”,装备也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择优订货,但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民营企业在体系建设、专业技术方面投入不够,体系上也往往是两张皮,所有这些对装备质量建设存在很大的隐患,对军事代表的监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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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一)现状


自《细则》颁布以来,例行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显著提升,但在具体实施时,例行监督的成效是参差不齐。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书发放和使用情况


目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获取程序为:承制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资格申请书,逐级上报后,装备主管机关按照计划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审查,待承制单位完成现场审查发现问题整改并验证有效后,给出推进注册的意见,待装认委审核批准注册后,颁发证书及牌匾。但证书及牌匾的发放由军事代表室代为完成,驻厂军事代表有责任就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有关要求对装备承制单位进行宣贯,并正式启动例行监督工作。但由于军事代表主要忙于繁重的军检验收及质量监督工作,对证书及牌匾的有关使用要求掌握的不是很透彻,对企业的宣贯主要是完成任务的成分;另一方面,随着大量民营企业的加入,他们只关注拿到证书和牌匾,而疏于对于证书的使用管理,经常出现使用不合适的现象。


2.日常工作及监督情况


例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保持情况、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证书及牌匾的使用管理情况、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有关的内容。《细则》中给出了开展例行监督的时机,具体为:(1)型号研制立项时;(2)装备合同评审时;(3)装备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时;(4)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检查时;(5)装备定型(鉴定)审查时;(6)装备审价时;(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相关活动时;(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相关活动时;(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相关活动时;(10)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有关的活动时,如专项检查、治理整顿、设计(工艺)评审、装备试验、质量问题处理等。


3.抽查的情况


《细则》中明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部分装备承制单位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参照上级机关的做法,各军事代表室也制定了抽查管理制度,并采取“业务组日常监督+ 办公室抽查”的方式,即业务组结合《资格保持情况信息反馈卡片》和《细则》明确的例行监督的开展时机对承制单位实施日常监督工作,而军事代表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业务组军事代表例行监督工作效果进行检查,但由于军事代表室人员能力等限制,该项工作也仅仅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对策


(1)在正式受理承制单位的申请后,应集中组织对承制单位及相关军事代表进行证书及牌匾使用要求的详细培训,对于牌匾及证书进行集中颁发,在颁发时再次对使用要求进行培训并签署承诺书。


(2)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例行监督的证据保存、整改单数量等具体要求上做以适当的定量规定,使例行监督的效果真正发挥。


(3)军事代表机构应该将例行监督制度化,制定出具体详实的操作制度,确实将例行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比如我们联合承制单位建立“资格保持情况定期反馈制度”,提高例行监督的时效性。


(4)在军事代表例行监督奖惩制度上,应将体系例行成果的比重提高,提高军事代表资格监督的动力及积极性。


(5)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使装备采购在更广的范围内择优订货,严格执行能进能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打破垄断,以鼓励竞争,使得《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下称《名录》)中的单位存在提高体系建设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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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军事代表例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不仅有利于承制单位资格的保持和质量体系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装备研制、生产、修理质量的长期稳定,在军民融合大背景下,随着大量民营企业的加入,其质量意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对装备建设均构成了一定影响,面对此种情况,军事代表应该加大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研究,探讨新时期军事代表资格监督的方式方法,使军民融合的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 [S],2011

[2] 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S],2006

[3] GJB9001B-200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S],2007

[4] 秦英孝,质量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来源:装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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